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认为软件“360隐私保护器”和“360”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QQ软件的权利人。涉案“360网”(网址为www.360.cn的网站)的域名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涉案“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开发,通过“360网”发行;“360网”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主办单位登记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两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三被告公司与腾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发现“360网”向网络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软件(简称“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并在“360网”上出现很多不当的文章和言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公司实施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类是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监测的结果将QQ2010软件正常的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了用户隐私;第二类是通过“360网”发布明确针对QQ软件的多篇文章内容,称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由来已久。上述言论虚构事实,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三个月在“360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深圳律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辩称,第一,“360隐私保护器”只是为用户提供了监测QQ软件等产品在用户计算机系统后台运行情况的工具,并将该软件产品运行后扫描或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安装的软件和文件信息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对其中可能涉及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向用户进行提示。“360隐私保护器”作为一款软件,是中立的,并不会对某款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做最终的判定,该软件是否启动使用以及对于监测结果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均可由用户自行选择和自主判断。“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反映出的结果,是客观反映事实的,没有“捏造事实、诋毁商誉”等行为。第二,“360网”上发表的系列文章主要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和运行结果,其中很多言论没有涉及腾讯公司或QQ软件,文章中列举的QQ软件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情况、以及网络用户对QQ软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的投诉均有事实依据,在文章的用语上也无恶意诋毁、污蔑、诽谤等情节,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请求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不是“360网”的注册人以及实际运营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著作权人,故请求驳回腾讯公司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公司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软件,在“360网”上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360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共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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