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弘茂公司收回的林权证及所属林木 如何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对被弘茂公司收回的林权证及所属林木
如何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兹接受九十一名林业投资者的委托,就其从广东弘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茂公司”)流转得来的林权及所涉林权证和林木的性质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意见书以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委托人向相关部门了解的情况为事实依据。
一、基本事实
2006年,弘茂公司通过招聘广告的方式将求职者吸引过来,并通过培训的方式向求职者宣传投资林业的可观投资收益,最终将其从广西贺州某林场流转得来的大片林地分割后,以每亩1800元-2200元的价格将位于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的林地流转给各投资者,流转期限3-5年,并由其关联公司广西弘茂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林地进行管护,每亩管护费1000元,同时保证每亩的产材量不低于10立方,承诺成材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由弘茂公司保底价收购木材。之后,弘茂公司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为较早购买林木的投资办理了林权证,并将林权证交与投资者。林权证到期后,弘茂公司以为投资者办理采伐手续并代为销售林木为由将林权证原件收走,然而,弘茂公司并没有办理采伐手续,而是将收回的林权证作为自己的财产处理,并以公司在国外上市,上市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丰厚回报为由蒙骗投资者等待,直到2011年4月上旬,广州弘茂花卉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同为广州弘茂花卉有限公司和弘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投资者才如梦方醒,集体维权行动随之展开。
林业投资者维权代表先后到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贺州市林业局,八步区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贺州市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据投资者讲,弘茂公司在林业方面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遍布深圳、广州、吉林、山东,被害人共计600余人,涉及林地面积两万余亩,金额六千余万元。林地使用权到期后,弘茂公司先后从投资者手中收走林权证原件368本,目前,部分林权证原件已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追回,其他林权证原件除72本林权证在当时由弘茂公司转卖给贺州市本地客商持有外,其余部分去向不明。近日,投资者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提出了返还林权证原件的要求。
二、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㈠ 活立木属于不动产,本案林木经合法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林木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本案投资者从弘茂公司流转得来的活立木显然属于不动产,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林木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依法登记,并发放了林权证,林权证内容显示,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人为投资者本人,该林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物权效力。
㈡ 投资者享有林权的合法性不因弘茂公司等涉嫌违法犯罪而改变。
弘茂公司是经广东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作为一个合法登记成立的公司,可能会做出多种法律行为,比如租赁房屋、纳税、购买物资等。虽然,弘茂公司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立案侦查。但不能说期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弘茂公司将林地林木流转给投资者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的林权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合法行为,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些行为不是弘茂公司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合法性不因弘茂公司等的犯罪行为而改变。
对有投资者提到,弘茂公司从其他公司购买林地的资金可能来源于广州弘茂花卉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那么流转给投资者的林木是否应该由包括广州弘茂花卉有限公司的花卉投资者在内的整个案件的所有被害人参与分配?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这些林木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赃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为现金存款,现金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弘茂公司在用现金从贺州某林场购买林地时,林场对作为种类物的现金来说不负有审查该现金是否属于赃款的义务,且该林地流转已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林场对转让林木所得的现金善意取得所有权,同样,弘茂公司将流转得来的林木再次流转给投资者的过程也是合法的,投资者依法取得林木所有权。如果要把流转给投资者的林木作为赃物追缴,那么弘茂公司缴纳的税款、支付给林场的款项、支付的办公室租金、发给普通员工的工资都应该追缴,这显然是无稽之谈。其次,流转给投资者的林木已不是弘茂公司的资产。即使弘茂公司和广州弘茂花卉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对相关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应以其公司财产来承担。因此,对于林业投资者的合法财产不应由所有被害人来参与分配。
㈢ 被弘茂公司收回的林权证项下的林木所有权仍属于投资者,而非弘茂公司。
林木将近采伐期时,弘茂公司等以代为办采伐手续并代为销售林木为由将林权证原件收回,并出具了林权证收条。然而,弘茂公司并没有为投资者办理采伐手续,而是对外宣称已向投资者支付了林木款,继而欲将林权证原件卖给他人,充分暴露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而骗取林权证的行为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后实施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对弘茂公司骗回林权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暂且不论,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弘茂公司取得林权证原件并不能改变林权证项下的林木所有权归属。如前所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林权证系记名凭证,是不动产物权证明,而非物本身,物权即林木所有权仍属于投资者。同样,弘茂公司等将收回的林权证原件卖给贺州当地客商的行为也不能产生物权转让的效力,也是无权处分行为。
㈣ 公安机关应当将林权证原件发还投资者。
如前所述,经合法流转得来的林木所有权属于投资者,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林权证原件发还投资者
㈤ 投资者应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本案涉及被害人多、金额大、区域广,案件侦破难度大,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各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尽快报案并提供线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小结
本案因涉及被害人多、金额大、区域广使得案件非常复杂,但其中的法律关系非常明晰,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林权是林业投资者依法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林木是林业投资者的个人合法财产,投资者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京园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律师:孟彦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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