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深圳出台细则

发表时间:2011年02月17日 阅读:1511

  

  深圳律师从深圳市地税局网站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2月14日,深圳出台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有关细则。

  国家通知指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就此,深圳市地税局也与1月28日发出通知,即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14日,深圳发出通告,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和有关认定标准。

  通告指出,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这部分相关纳税人如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在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属实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通告还指出,主管地税部门经审核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深圳市关于落实个人住房营业税通告

  深圳地税局2月14日发布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的相关营业税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在1月28日之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在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时限内向地税部门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地税部门审核情况属实,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认定标准

  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

  三、审核认定及办理时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主管地税部门对其房屋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其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四、审核认定报送资料

  1、《房屋交易信息登记表》

  2、房屋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房地产证复印件

  6、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7、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8、房屋交易双方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和监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第1、2、3、4、5项为必须提交的资料,第6、7、8项资料必须选择提交1项或多项:只支付了定金的纳税人需提供第(6)项资料;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纳税人需提供第(7)或第(8)项资料。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报送虚假资料或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