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离婚诉讼中离婚协议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1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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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深圳离婚律师孟彦武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可以作为一个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
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 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 法的有关精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深圳离婚离婚律师认为,该条规定说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离婚协议是可以作为裁判参考依据的。
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 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 法的有关精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深圳离婚离婚律师认为,该条规定说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离婚协议是可以作为裁判参考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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