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著作权保护篇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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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或作者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乐高玩具是国际上著名的玩具品牌,瑞士的英特莱格公司是乐高玩具在中国的著作权所有者。乐高玩具从1992年开始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由于设计新颖,理念超前,受到了广泛欢迎,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
1998 年,英特莱格公司在天津进行市场调查的时候,发现该市某玩具公司制造的玩具与乐高玩具中的积木系列相似,经过公司总部商议,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英特莱格公司将该玩具公司告上法庭。在诉状中,英特莱格公司指控天津的那一家玩具公司侵犯了乐高玩具积木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四轮车、钟、鸟、大炮等53种造型。而天津这家公司则认为玩具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另外,它认为既然乐高玩具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就不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英特莱格公司所要保护的53种积木块中,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的作品达到50余种,这些积木应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虽然乐高玩具组件已经申请并拥有了外观设计专利,但著作权法可以对其进行同样的保护。基于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销毁侵权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公开致歉。
风险评析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之所以成为财产权,就是因为我们可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将著作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一般有以下渠道:表演、复制(其方式主要有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播放、展览、改编、放映、发行(其方式有出售、出租等方式,其载体有图书、报刊、电影等)、注释、编辑、整理、翻译等。
正因为蕴含着巨大的财产利益,所以围绕著作权展开的纠纷也一直不断。从司法实践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智力创作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产生方式的不同,著作权客体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比较常出现的这类纠纷有:因合著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对职务、非职务等作品的归属,汇编作品的归属等多种情况。
2.著作权侵权确认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的行为。
3.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权利人报酬时,著作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义务人给付报酬。
4.著作权合同纷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防范技巧
要有效防范著作权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依法确定著作权权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晶。
应注意的是,美术、摄影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作品原件的拥有者在行使作品著作权时,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2.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按《著作权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性质严重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①未经著作权人或合作者许可发表作品的;或以非法形式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②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③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④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⑤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⑥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的;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电视节目的;⑧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3.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使用别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①个人学习;②适当引用;③传播新闻;④时事评论;⑤公开讲话;⑥教学研究;⑦执行公务;⑧资料保存;⑨免费表演或公开陈列;⑩汉语普及;⑩盲文普及。
准备合法利用他人作品前,我们应注意准确理解《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含义。如引用行为是指“为介绍、评论需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假如引用数量过多,引用行为不是为介绍、评论之需要,或者引用的是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都将构成侵权。
还应注意的是,每一部作品都有发表权保护期,我国对公民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属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作品和影视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或作者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乐高玩具是国际上著名的玩具品牌,瑞士的英特莱格公司是乐高玩具在中国的著作权所有者。乐高玩具从1992年开始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由于设计新颖,理念超前,受到了广泛欢迎,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
1998 年,英特莱格公司在天津进行市场调查的时候,发现该市某玩具公司制造的玩具与乐高玩具中的积木系列相似,经过公司总部商议,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英特莱格公司将该玩具公司告上法庭。在诉状中,英特莱格公司指控天津的那一家玩具公司侵犯了乐高玩具积木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四轮车、钟、鸟、大炮等53种造型。而天津这家公司则认为玩具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另外,它认为既然乐高玩具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就不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英特莱格公司所要保护的53种积木块中,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的作品达到50余种,这些积木应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虽然乐高玩具组件已经申请并拥有了外观设计专利,但著作权法可以对其进行同样的保护。基于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销毁侵权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公开致歉。
风险评析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之所以成为财产权,就是因为我们可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将著作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一般有以下渠道:表演、复制(其方式主要有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播放、展览、改编、放映、发行(其方式有出售、出租等方式,其载体有图书、报刊、电影等)、注释、编辑、整理、翻译等。
正因为蕴含着巨大的财产利益,所以围绕著作权展开的纠纷也一直不断。从司法实践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智力创作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产生方式的不同,著作权客体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比较常出现的这类纠纷有:因合著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对职务、非职务等作品的归属,汇编作品的归属等多种情况。
2.著作权侵权确认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的行为。
3.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权利人报酬时,著作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义务人给付报酬。
4.著作权合同纷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防范技巧
要有效防范著作权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依法确定著作权权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晶。
应注意的是,美术、摄影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作品原件的拥有者在行使作品著作权时,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2.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按《著作权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性质严重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①未经著作权人或合作者许可发表作品的;或以非法形式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②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③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④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⑤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⑥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的;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电视节目的;⑧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3.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使用别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①个人学习;②适当引用;③传播新闻;④时事评论;⑤公开讲话;⑥教学研究;⑦执行公务;⑧资料保存;⑨免费表演或公开陈列;⑩汉语普及;⑩盲文普及。
准备合法利用他人作品前,我们应注意准确理解《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含义。如引用行为是指“为介绍、评论需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假如引用数量过多,引用行为不是为介绍、评论之需要,或者引用的是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都将构成侵权。
还应注意的是,每一部作品都有发表权保护期,我国对公民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属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作品和影视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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