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2009年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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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1日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消息,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之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统筹地区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但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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