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深圳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
会议认为,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市“两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水平的有力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意义重大。会议指出,在国务院批复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的时点上,我市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推进特区一体化的一次具体行动,符合未来特区一体化发展的方向。从长远来看,这项举措将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进一步“挖潜”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延伸和拓展。
我市1992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实行的是特区内和特区外两个标准。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最低工资年均增长率特区内为8.6%,特区外为7.95%。至2008年,特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特区外为900元/月。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国各省(市)均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去年出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最低工资的调整时间由一年一调整修改为两年调整一次,因此,我市今年也到了法律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年限。此次调整后,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海,和广州、杭州、宁波等市持平。深圳这次的调整还有一个大变化,就是实行了全市统一的标准,即全市六个区和光明、坪山新区都一个标准,而不再像以前一样有特区内外之别。
这样的统一,一方面是适应了特区范围扩大至全市、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消减特区内外的政策差异,促进我市特区内外的统筹、协调发展;但另一方面,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的较大幅度提升,也会给宝安、龙岗两区的加工贸易类、传统制造企业的用工成本带来影响。
随着经济形势企稳回升,今年以来,许多省市相继大幅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政府也于近期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化,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1.1%。广州市近日首次在省公布的第一类标准1030元基础上调高到1100元,增长幅度达27.9%。我市周边城市、可比的发达区域城市均较大幅度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认为,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长三角地区、广州市相比已有一定差距,相对内地优势也已不明显。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缓冲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问题。同时,调整提高也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指示精神,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并有利于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生活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让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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