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茂公司林业投资案近况

发表时间:2009年12月04日 阅读:1287

20094月,深圳律师孟彦武初次接触广东弘茂实业有限公司林权投资案,并同部分投资者前往广西贺州林场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从现场看,林木生长现状不容乐观,据目测,大的林木直径约20厘米,数量很少,主要分布在道路边上易施肥的地方;小的林木直径约6厘米;约70%以上的林木直径在8-13厘米间。据当地村委透露,从弘茂接手该林场后,从未施过肥,仅有的一次肥是其前手所施,弘茂未尽管护责任是导致林木长势不好的主要原因。


经到贺州林业部门了解,投资者所持林权证为合法登记的权证。按照部分投资者提供权证复印件所显示的原弘茂大林权证号码查询,弘茂名下多数林地已经流转给投资者,有少数林地系弘茂自己持有,但不排除我们未知的林权证号下仍有弘茂的林地。另私下获悉,因该事件受林业部门关注,在没有投资者的同意的情况下,林业部门不会给弘茂办理任何手续。所以,请各投资者放心,挽回部分损失是完全可以的。


20094月中旬,经和弘茂负责人向刚面谈,其对我的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可以考虑。但之后,经多次联系,未给与正面回复,多次提到和我会面后商谈,但总一拖再拖,向刚声称仍在做诸如上市、融资、资产评估等事宜,但具体文件并未查看清楚。


面对弘茂公司的拖延,深圳20余名投资者成立了维权小组,邀请我做维权小组法律顾问。维权小组成立后,先后召开五次会议,针对新的进展情况进行讨论研究。维权小组增加了各投资者的凝聚力,使原本不认识的投资者走到一起,团结一致进行维权。随着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包括深圳、广州、江门、吉林等地的投资者陆续加入,现成员已近百。


维权小组成立以来,我多次和向刚联系,但向刚的态度是不积极和我们协商,且逃避投资者的追问。尽管向刚表示在上市、融资,但并没有见到相关权威文件,况且,即使在上市,是否是弘茂公司上市,还是其他公司上市,是否和弘茂有关系,我们一概不知,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的等待极为被动。因此,我的态度从原来的积极协商转向现在的单方维权。


我先后总结了几套方案:一、投资者自行采伐或直接转让青山,投资者办理采伐许可,自行采伐或卖给他人采伐;二、和弘茂公司协商,将林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转给各投资,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己经营林地;三、民事诉讼,经过分析,该案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主要是将来的执行问题。采取诉讼应在合同到期后两年内提出,否则,超过诉讼时效,请各投资者注意;四、刑事诉讼,弘茂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但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经济损失并不能得到最大满足,而且,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形势将不可逆转,再也无法选择其他途径解决。我认为,在没有发现弘茂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的情况下,第二套方案最能使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但该方案能否得以有效实施,主要看投资者数量,在整个林场内的所有投资者头参与才可实施,小范围投资者不便实施,或实施成本太大。


经过数月的跟踪了解,我深知要彻底解决此事并非易事,其中投资者的思想不统一是最大障碍。这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有些投资者投资少,在产生损失后任由发展,不愿再投入人力物力来解决,这部分人对此事可能已画上句号;二是一部分投资者在静观其变,试图坐享其成;三是有些投资者在打自己的小算盘,一方面想通过维权小组获得更多的信息和支持,另一方面也在尝试用自己的方法来解决,但经过实践来看,自己单独解决成本太高,也没有任何效果。其实,在弘茂公司没有除林地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无论采取任何途径解决,最终都要让林木和林地变现,继而挽回损失,所以,团结一致是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根本。在这里,我呼吁更多的投资者加入进来,并能团结一致,最终挽回损失!


如果你需要加入,请联系我,孟彦武律师,电话1371458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