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行政案件在线开庭
12月26日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22号的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互联网行政案件——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暨被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公开开庭。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作为审判长敲响法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卢永福和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王根良出庭应诉。
本次庭审采用全程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通过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参与庭审,实现互联网和行政诉讼无缝对接。
互联网和行政诉讼无缝对接
原告胡某某系淘宝网网店经营者。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案涉奶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奶粉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共计39万余元;同时,对胡某某在其网店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原告胡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合并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22日,省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胡某某对该复议不服,认为虽然确认原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但在处理结果上实际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胡某某诉称,嘉兴市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处罚对象即胡某某本人,主要依据不足,系主体认定错误,且其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而省市监局在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基础上,坚持认为案涉奶粉系原告胡某某个人销售,系判断错误,仅以办案期限超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为由,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实则掩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的本质属性。
被告一嘉兴市监局辩称,胡某某以个人身份注册淘宝网店,并通过该网店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是行政处罚适格主体,据此认定销售行为系其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嘉兴市监局认为,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来判断行政处罚程序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是错误的,因为该规定仅是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复议审查依据,且该规定没有规定延期次数及延期期限,请求法院对复议决定予以纠正。
被告二省市场监管局辩称,在本案中,虽然嘉兴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罚结果均正确,不存在撤销或变更的必要。但嘉兴市监局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手续,扣除检验、鉴定、听证、协查等时间,实际办案期限已超过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应确认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认定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择期宣判。
案件审理具有重大典型意义
庭审结束后,王根良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互联网法院是一种创新,也是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种制度创新。通过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可以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参加现场的出庭应诉,既节约了行政资源,又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逐渐让网络监管成为市场监管工作的主战场。
据悉,今年以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307件,罚款770万元,随之而来的网络案件的行政争议也不断增加。
审判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联系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春燕对本案进行了在线点评。
薛军认为,此案的审理具有重大的典型意义。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这个规定体现了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线下经营食品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线上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然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这是本案关键问题。本案中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虚假的许可证,虽然履行了公示义务,但是因为证件是伪造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是违法行为,需要被处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后,相应审查义务会得到强化。本案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相应文件是伪造的,以后平台经营者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证件是真实可验证的。对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相当重视,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开放后台数据来保障平台经营者能够进行交叉验证,确保相关文件的真实可靠。
郑春燕说,作为全国首家试点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推出网络交易、平台借贷类案件的在线审理之后,又将探索的触角拓展到行政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尝试跨区划行政案件的在线审理,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首当其冲,就是对传统管辖制度的挑战——在证据可以电子传输、在线质证的当下,以便民与取证便捷为重要支撑的法院管辖制度,已经趋于弱化甚至消失。与此对应,行政机关的管辖制度,在电子交易等无明显物理空间依托的领域,亦难寻找到正当化的理由。与此同时,在线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交易行为的规制特色,实现平台、政府与法院的全程电子衔接,公正、快捷、便民解决纠纷,合力共治网络。
杜前说:“当前,数字经济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新动能,电子商务是其中最集中活跃的表示形式之一。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但监管的度如何把握,需要司法‘控量’。互联网法院将通过司法裁判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助力行政部门理顺管理机制,形成宽严适度、合法有效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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