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部制改革新机构正式挂牌成立

发表时间:2009年09月10日 阅读:1546
    2009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市民中心举行31个工作部门挂牌仪式。随着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刘玉浦,省委常委、深圳市代市长王荣同时轻拉绳索,32块机构牌匾闪亮登场,31个深圳“大部制”改革新机构正式挂牌成立。
 

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前后对比表

 

改革前

改革后

机构名称 职能调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府办归口联系应急办、法制办、金融办。
  应急指挥中心、民防办(地震局)、安委办的职责整合划入应急办;安监局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划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民防办(地震局)
安监局(安委办)
应急指挥中心
法制办
金融办

应急管理办(民防办、安监局、安委办)
法制办
金融办

发展和改革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归口联系统计局。
  物价局定价职责及统计局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改委;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统计局

统计局

贸易工业局
科技和信息局
高新办
保税区管理局
信息办

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及信息办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
财政局

财政委员会

  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规划局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职责划入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交通局
公路局(副局级)
交通综治办(轨道办,临时机构)

交通运输委员会

  交通局、公路局、交通综治办(轨道办)的职责及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交通警察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负责市政道路(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管养、执法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相应整合宝安区、龙岗区交通局与公路局的职能与机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管理。各区不再承担市政道路建设、管养职责。
卫生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联系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职责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整合划入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承担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局
建设局
水务局
气象局(副局级)

人居环境委员会
住房和建设局
水 务 局
气象局(副局级)

  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气象局(副局级)。
  环境保护局、建设局、水务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人居环境委员会;建设局的职责,规划局的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及物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住房和建设局。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文化局
体育局
旅游局
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文体旅游局   文化局、体育局、旅游局、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文体旅游局。
工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知识产权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卫生局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不再承担知识产权及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调整后,食品安全监管由目前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5个部门负责,减为卫生、农业、市场监管3个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由目前的工商、知识产权2个部门负责,减为市场监管1个部门负责。
农林渔业局 农林和渔业局   农林渔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划入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民族宗教局
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民族宗教局由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改为在市委统战部挂牌。
  侨务办公室并入市委统战部,在市委统战部挂牌。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监察局

  与纪律检察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该项改革暂缓执行。

  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审计局、口岸办、台办7个机构保留不变。

 
 深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盘点

  NO.1

  第一次(1981年-1982年)

  深圳进行第一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任务是机构精简。主要动作是撤销专业的经济管理机构。市政府撤销合并了10多个专业主管局和20多个行政单位,局级行政职能机构由原来的65个减少到18个。

  NO.2

  第二次(1984年)

  建立了“四委五办”,加强咨询决策部门。改革后,政府机构共有22个。

  NO.3

  第三次(1986年始)

  主要是减少行政管理层次。改革后,市政府机构增至39个。

  NO.4

  第四次(1988年)

  撤销市委部门中与政府职能重复的机构,将原由他们履行的行政职能全部转移到政府部门。改革后,市政府的机构分为办公机构、组成机构、办事机构和局委归口(或受委托)管理的直属局(处)等共计41个。

  NO.5

  第五次(1991年-1994年)

  重点是“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转变政府职能。1994年,深圳市第五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市政府机构控制在40个以内。

  NO.6

  第六次(2003年)

  当年1月,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时任深圳市长的于幼军在会上宣布,深圳将成为中国惟一进行“行政三分制”试点城市,但最后无疾而终。

  NO.7

  第七次(2004年)

  深圳出台的《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意在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制约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