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夫诉离婚 法院调解妻得补偿

发表时间:2008年04月02日 阅读:2214

[案情]
李某(女)与胡某(男)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6年1月,李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后因该病时好时坏,多次入院治疗,至今尚未治愈。2002年3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亲友劝说撤诉。同年9月,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胡某以到上海打工为名,长期不回家,造成李某病情得不到及时治疗,生活无着落。2003年,李某以胡某构成遗弃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最终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过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胡某于2005年5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孩子抚育等事项达成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判决:
一、准予胡某与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随胡某生活,抚育费由胡某自理;
三、胡某于2005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贴补李某自2005年5月至2009年12月为止的生活费及治疗费25000元;
四、胡某自2010年起每年给付李某生活费及治疗费5300元,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


[评析]
李某生活困难,本人又患精神分裂症,其丈夫胡某在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果的情况下,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后发展至胡某遗弃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由于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胡某应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