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工作正被考虑重启
专家称民法典是培育民众私权观念和权利意识教科书 |
民法典编纂工作正被考虑重启
□法制网记者席锋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近日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考虑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于许多民法界的法学专家而言,这个消息无疑是“春之声”。 民法典,被形象地称为“民权保护之母”,主旨在于保护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诸项民事权利。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1954年至1956年、1962年至1964年、1972年至1982年,我国曾三度进行民法典起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最终完成。2002年,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之后,编纂民法典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对于公民的重要性究竟在哪里?前不久,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以“加快民法典制定,促进法律体系完善”为主题的中国民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召开。研讨会上,众多法学专家对于民法典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剖析。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民法典
“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物权、合同、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可以说,每个人从早上醒来,就生活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孟强说,民法典意味着是对民法的系统性、整体性规定,意味着人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了法律的高度重视和保护。缺少民法典,法治国家的大厦就缺少一根坚固的支柱。 “一个国家有没有民法典,民法典的水平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要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民法典。”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振瀛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民法核心化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 魏振瀛说,世界民法历史证明,民法典是民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民法典和民事关系法有质的不同,它具有系统性、高层次的特点。民法典集中体现民法的理念、原则,全面调整民事关系,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现在我们民法立法中的缺漏,单行法之间的重复、冲突,影响民事司法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性。这些问题需要制定民法典来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说,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在成文法背景下,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仅在形象上很难向世人展示我们形成了一个民事法律制度,准确展示中国法制文明的发展水平和高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零散的民事立法将妨碍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系化和价值体系化水平,这也将影响社会生活有规律、有效率的运转。 魏振瀛认为,制定民法典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当前深化改革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是约束行政权力,加强民事权利,变革重行政权力、轻民事权利的传统观念,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制定民法典有利于推进这项改革,有了民法典,全面规范了民事权利,就为正确处理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有了这个基础,才能真正实现在民事方面“法无禁止即可行”、在行政方面“法无授权不可行”。
保障法制统一需要民法典
王利明认为,法典化的灵魂在于体系性。作为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以及百科全书,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体系性的民法典还统一了市场法则,能保障法制统一,避免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的矛盾冲突,并可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门,进而给交易主体带来不确定的预期,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物权法已经实施这么长时间,现在很多方面都适用担保法,没有一部民法典,看不出来哪些地方已经修改、哪些地方已经变化了。”王利明强调,在分散立法的状态,各单行法的制定往往是“零售式”的,即针对特定时期出现的某一类具体问题展开,缺乏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统筹考虑和结构优化的必要关注。 王利明还认为,民法典有利于促进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因为民法典构建了一个完整体系化这样一个制度结构,可以培养法律人一种体系化的思维方式,形成一种正确的思维方式,而且民法典也为法律人共同交流、讨论、对话提供了一个平台。 “大家不管是做律师的还是做法官的,都是针对民法典来讨论、来探讨、来对话,有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而不是现在讨论一个案子,有的从司法解释讨论,有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讨论,有的从合同法讨论,有的从侵权责任法讨论。没有一个聚焦点,大家不知道该从哪里讨论起。”王利明说,体系化的思维方式是法律的基本思维方式,只有在民法典的情况下才能形成。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制定民法典除了具有制度整合、法律适用上的巨大好处外,还可以彰显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到全面保护私权、限制公权滥用的巨大社会效果,成为教育民众、培育民众正确的私权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教科书。
法官裁判案件需要民法典
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法官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 在研讨会上,王利明以此举例来佐证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案件需要民法典的迫切性。他说,我国现在已经制定了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司法解释。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规范,法官究竟应当选择适用何种裁判依据、从何处着手,这是困扰法官的一大难题。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针对同一案件法官选择法条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没有一部民法典,就无法区分什么是普通法,什么是特别法,也无法区分新法旧法,因为在法典里面没反映出来哪一条修改、哪一条没有修改,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大的困难。”王利明说。 王利明认为,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可以说,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并通过领略其规则和精神,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即便出现法律空白,法官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等方法,在民法典中找到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他还认为,民法典的制定,也有利于法官统一裁判依据,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强化裁判说理。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深圳律师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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