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20年发展始终坚持公益性 年提升受案量增30%
发表时间: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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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张维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量已连续20年保持增长,年均增长率超30%,最高时达68%。
仲裁界持续近二十年的开疆辟土,业务已全面推向社会各个领域。“今年全国仲裁受案数和标的额有望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袁诗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
仲裁在中国的起步阶段,不被了解,不被认同,不被选择,举步维艰。
宝鸡仲裁委秘书长李智慧说:“成立之初,没有案子,工作人员每天出去宣传,发传单,搭横幅。但效果比想象的来得慢。都宣传多次了,有人还认为仲裁是劳动仲裁。”
这也不难理解。彼时,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纠纷解决观念的影响,市场主体对根植于市场经济的仲裁还未有认知,并不习惯将关乎自己身家利益的裁判权交给仲裁这一陌生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将之归结为“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国外仲裁发展的办法,要从我们自己的实际出发”。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联系仲裁工作以来,他一直倡导“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指导思想。
“公众对仲裁闻所未闻,我们要想方设法地让他们知道;当事人不了解不理解仲裁,我们要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根植起仲裁的意识和概念。”西安仲裁委(以下简称西仲)秘书长潘俊星说。
一个又一个的节假日,西仲的工作人员,在繁华闹市区的街道上,支起桌子,竖起印制的宣传牌,向路人散发印有仲裁知识的宣传单,并现场讲解仲裁知识。在西安的钟楼、西华门等人来人往密集区,宣传仲裁的彩色热气球,漂浮于高空。在广播电台开办有关仲裁的专题节目,仲裁员受邀在广播室现场,解答听众的咨询。在“3·15”大型文艺晚会上,西仲设立了仲裁席位,并组成了仲裁方阵。
“抓住企业这个点,连起行业这条线,覆盖社会这个面”,在这样的基本思路引领下,西仲一家一家地走访企业,培育潜在的仲裁案源;手把手地帮助企业在合同上完善和规范仲裁条款。
早期,为了赢得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几乎所有的仲裁机构,都走过了一条类似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之路。
政府大力支持是关键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从组织、编制经费和办公场所等全方位的支持,以及不遗余力的推广,成为仲裁事业能够全面铺开的关键因素。
积极争取党和政府的支持,是仲裁界确立的重要发展思路。其已被证明是卓有成效的。
在许多地方,由市政府发文推行仲裁制度,或召集相关领域人员协调其选择仲裁,这是保证仲裁推行的一种有效办法。
受案量全国第一的武汉仲裁委(以下简称武仲),就得益于和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武仲秘书长刘健勤介绍,仅2013年,武仲约定仲裁条款的全市政府合同标的额不低于306亿元,约定仲裁条款的政府合同达到387份。武仲还推动湖北省工商系统合同广泛适用仲裁调解,提高了农资、市场、土地和林地承包转让等领域合同的仲裁约定率。武仲与武汉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中心加大合作力度,共同起草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范本,将选择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的示范条款,范本和示范条款同时被上传至行政审批中心网站,供市场主体选择适用。
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工商联自2005年起,就联合致力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得到了非公企业的认可。据深圳仲裁委(以下简称深仲)主任宋魏生介绍,深仲与深圳企业联合会、潮汕商会、温州商会、租赁协会等均建立了仲裁法律服务平台。
坚持公益属性是原则
仲裁与司法不同,只有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才能受理纠纷;只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事业才能发展。
从事仲裁工作近二十年的西仲秘书长潘俊星对此深有体会,“有了认知度,仲裁还应有美誉度”。
如何让社会知道仲裁后持续选择仲裁,这就依赖于仲裁因公信力而产生的美誉度。
各地仲裁机构都将办案质量视为关键。深仲建立了案件审核制度。制定了《法律文书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明确了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的核阅职责和范围,坚决杜绝在裁决书中出现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格式不规范、超裁漏裁、文字错漏等现象。明确了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案件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的处理等,保证了案件质量。
连云港仲裁委负责人李方向告诉记者:“我们严格对每一份裁决书草稿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仲裁办积极与仲裁员进行沟通,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原则,突出仲裁特色,考虑社会影响,督促仲裁庭稳妥结案,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以确保案件质量过硬。”
厦门仲裁委(以下简称厦仲)秘书长林建文介绍,厦仲2013年推行了规范化、精细化的流程管理和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实现了全年办案零投诉。
过硬的办案质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地当事人,乃至境外当事人选择厦仲作为第三地仲裁机构。据统计,在厦仲2012年受理的640件案件中,双方均为外地当事人的共130件、占总受案量的20%,涉案标的额近10亿元、占总涉案标的额的33.6%。其中,涉外案件17件,占比2.66%;涉台案件10件,占比1.56%。
近二十年来的发展,中国仲裁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仲裁事业是党和国家的事业,是社会的公益事业,是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的事业,不是仲裁人乘人之危牟利的行当,是完全可以信赖的,可以放心选择的。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深圳律师整理)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量已连续20年保持增长,年均增长率超30%,最高时达68%。
仲裁界持续近二十年的开疆辟土,业务已全面推向社会各个领域。“今年全国仲裁受案数和标的额有望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袁诗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
仲裁在中国的起步阶段,不被了解,不被认同,不被选择,举步维艰。
宝鸡仲裁委秘书长李智慧说:“成立之初,没有案子,工作人员每天出去宣传,发传单,搭横幅。但效果比想象的来得慢。都宣传多次了,有人还认为仲裁是劳动仲裁。”
这也不难理解。彼时,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纠纷解决观念的影响,市场主体对根植于市场经济的仲裁还未有认知,并不习惯将关乎自己身家利益的裁判权交给仲裁这一陌生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将之归结为“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国外仲裁发展的办法,要从我们自己的实际出发”。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联系仲裁工作以来,他一直倡导“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指导思想。
“公众对仲裁闻所未闻,我们要想方设法地让他们知道;当事人不了解不理解仲裁,我们要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根植起仲裁的意识和概念。”西安仲裁委(以下简称西仲)秘书长潘俊星说。
一个又一个的节假日,西仲的工作人员,在繁华闹市区的街道上,支起桌子,竖起印制的宣传牌,向路人散发印有仲裁知识的宣传单,并现场讲解仲裁知识。在西安的钟楼、西华门等人来人往密集区,宣传仲裁的彩色热气球,漂浮于高空。在广播电台开办有关仲裁的专题节目,仲裁员受邀在广播室现场,解答听众的咨询。在“3·15”大型文艺晚会上,西仲设立了仲裁席位,并组成了仲裁方阵。
“抓住企业这个点,连起行业这条线,覆盖社会这个面”,在这样的基本思路引领下,西仲一家一家地走访企业,培育潜在的仲裁案源;手把手地帮助企业在合同上完善和规范仲裁条款。
早期,为了赢得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几乎所有的仲裁机构,都走过了一条类似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之路。
政府大力支持是关键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从组织、编制经费和办公场所等全方位的支持,以及不遗余力的推广,成为仲裁事业能够全面铺开的关键因素。
积极争取党和政府的支持,是仲裁界确立的重要发展思路。其已被证明是卓有成效的。
在许多地方,由市政府发文推行仲裁制度,或召集相关领域人员协调其选择仲裁,这是保证仲裁推行的一种有效办法。
受案量全国第一的武汉仲裁委(以下简称武仲),就得益于和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武仲秘书长刘健勤介绍,仅2013年,武仲约定仲裁条款的全市政府合同标的额不低于306亿元,约定仲裁条款的政府合同达到387份。武仲还推动湖北省工商系统合同广泛适用仲裁调解,提高了农资、市场、土地和林地承包转让等领域合同的仲裁约定率。武仲与武汉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中心加大合作力度,共同起草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范本,将选择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的示范条款,范本和示范条款同时被上传至行政审批中心网站,供市场主体选择适用。
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工商联自2005年起,就联合致力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得到了非公企业的认可。据深圳仲裁委(以下简称深仲)主任宋魏生介绍,深仲与深圳企业联合会、潮汕商会、温州商会、租赁协会等均建立了仲裁法律服务平台。
坚持公益属性是原则
仲裁与司法不同,只有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才能受理纠纷;只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事业才能发展。
从事仲裁工作近二十年的西仲秘书长潘俊星对此深有体会,“有了认知度,仲裁还应有美誉度”。
如何让社会知道仲裁后持续选择仲裁,这就依赖于仲裁因公信力而产生的美誉度。
各地仲裁机构都将办案质量视为关键。深仲建立了案件审核制度。制定了《法律文书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明确了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的核阅职责和范围,坚决杜绝在裁决书中出现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格式不规范、超裁漏裁、文字错漏等现象。明确了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案件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的处理等,保证了案件质量。
连云港仲裁委负责人李方向告诉记者:“我们严格对每一份裁决书草稿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仲裁办积极与仲裁员进行沟通,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原则,突出仲裁特色,考虑社会影响,督促仲裁庭稳妥结案,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以确保案件质量过硬。”
厦门仲裁委(以下简称厦仲)秘书长林建文介绍,厦仲2013年推行了规范化、精细化的流程管理和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实现了全年办案零投诉。
过硬的办案质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地当事人,乃至境外当事人选择厦仲作为第三地仲裁机构。据统计,在厦仲2012年受理的640件案件中,双方均为外地当事人的共130件、占总受案量的20%,涉案标的额近10亿元、占总涉案标的额的33.6%。其中,涉外案件17件,占比2.66%;涉台案件10件,占比1.56%。
近二十年来的发展,中国仲裁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仲裁事业是党和国家的事业,是社会的公益事业,是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的事业,不是仲裁人乘人之危牟利的行当,是完全可以信赖的,可以放心选择的。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深圳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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