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储户因被记不良征信状告银行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潘静波 记者周凯)账户中明明有钱,上海市民万先生(化名)却被银行告知资金不足,房贷还款不成功。原来,他账户中一笔3个月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了,并未转为活期,以致扣款不成。万先生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留下了不良记录,愤而诉至法院。日前,上海一中院就该起储户状告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发出二审判决,认定银行对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动转存还是解冻转为活期未予明确,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银行协助撤销万先生不良征信记录。
2005年1月,万先生为买房向某银行分行贷款95000元。同年10月,万先生在分行开立银联个人借记卡一张,用于房屋贷款委托扣款使用。2011年9月,万先生通过电子银行向上述借记卡账户转入4000元,并将其中3000元转为定期存款,存期3个月,当时账户中活期存款余额为2491.01元。此后,银行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各扣款739.39元,2012年1月20日,万先生借记卡账户活期储蓄存款余额为274.94元,不足以支付该月应还贷款,银行将上述余额扣除后,短信告知万先生因其账户资金不足,房贷还款不成功。
经与银行客服中心交涉,万先生得知其在2011年9月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的3000元定期存款已于到期日自动转存,故借记卡活期存款余额不足。万先生认为,其在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相应转账页面使用“卡内活期转定期”功能,并选择了存期3个月,该页面并无到期自动转存的提示或选项,到期应解冻转为活期存款,现银行的电子银行自动转存导致其还款逾期,并被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万先生认为,为其开立还贷账户的银行分行及分行所属总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诉请两被告撤销其贷款逾期不诚信记录,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偿还多收的利息0.28元,赔偿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核实不诚信记录的费用13元及其他经济损失9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万先生与分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万先生虽将部分款项转为定期存款导致分行扣款不成功,但并非恶意拖欠还款。分行未在其电子银行相关页面中明确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动转存还是解冻转为活期存款,万先生有理由认为系争定期存款在到期日将自动转为活期存款并用于房屋贷款委托扣款使用,故分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分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撤销万先生2012年1月贷款逾期记录之申请,并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驳回其余诉请。
万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案违约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责任人系分行所属总行,而非分行,应由总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分行负有审核不严的次要责任,应返还多收的利息及罚息共计0.28元。
二审审理期间,分行归还万先生0.28元。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争借款合同及存款合同成立于万先生与分行之间;至于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相对方,依照相关协议约定,系相关营业网点所属分行,故不能认定总行与万先生之间构成了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鉴于万先生与总行间并未建立相应合同关系,万先生要求总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万先生因分行的违约行为所受利息及罚息损失一节,因分行已于二审审理期间归还相应钱款,法院不再予以处理。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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