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已解除 中介费用应返还
发表时间:2013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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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但房屋中介公司声称已提供服务拒不退还中介费用。买卖双方为此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收取二人的中介费用。3月8日,法院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屋中介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收取房屋买卖双方各自房屋总价1%的服务费4000元,共计8000元。
原告谢某为购买房屋,于2012年10月8日在房屋中介服务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原告邓某签订一份《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收取了二原告各自房屋总价(40万元)1%的服务费用,即4000元,共计8000元。后谢某与邓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他因素未能履行,二人又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但是中介公司以已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返还收取的过户服务费,房屋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了服务费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过户服务。然而二原告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实际上并未协助二原告办理好房屋买卖及各项过户手续,故判决被告房屋中介服务公司返还二原告所交纳的服务费用。(深圳房地产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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