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违建的处理方案出台

发表时间:2009年05月22日 阅读:1146

  ●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一年内完成违建普查,不申报者将依法拆除或没收

  ●符合条件的违建予以罚款并补收地价款后确认产权

  ●违建尚未处理前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

  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决定对违法建筑的范围作出界定,提出按照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处理;违建当事人应在六个月内向政府申报,超过一年不申报者将予以拆除或没收。

  处理原则

  甄别主体、宽严相济

  针对违法建筑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出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简称“两规”)。市委市政府又于2004年作出了《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

  为了积极、稳妥、依法处理大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一揽子解决违法建筑问题,为深圳未来的发展扫除障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护部分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全市人民根本利益,市政府起草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25、28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一审、二审、三审,并最终于昨日表决通过。公布后市政府将根据本决定在12个月内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实施办法试点后再全面实施。

  根据《决定》,违法建筑总的处理原则是: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违建定义

  五类建筑属违法建筑

  《决定》对何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作出严格定义,包括以下五类: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违建普查

  不按期申报将拆除或没收

  《决定》设立了既有违法建筑普查制度,对处理决定公布实施前的各类既有违法建筑全面普查记录造册,纳入规范管理。

  《决定》指出,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区别处理

  符合条件补缴地价可登记产权

  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决定》规定处理的总体方法是:由市政府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其中,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指出,对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的违法建筑,另行制定处理办法。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依照本决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拆除没收

  六类拆除三类没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三、占用基本农田的;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不过,具有上述三、四、五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其建设行为如果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拆除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二、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三、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

  临时使用

  须符合质量和消防条件

  由于普查期长达一年,具体处理也需要一段时间,考虑到当事人利益,《决定》指出,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申请临时使用的办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补偿补贴

  向守法合规者倾斜

  《决定》指出,对违法建筑拆迁的补偿和补贴,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体现向守法合规者倾斜的精神。具体补偿和补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处理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时,依法予以补偿。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经处理确认产权或者未申报的外,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但建设行为发生于农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依法拆迁时,给予适当补贴。

  如果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过“两规”最低控制标准的,在实施相关改造、拆迁时,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政府职责

  抢建违建强制拆除

  出于公平、公正考虑,《决定》规定,在违建处理过程中,有关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清理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违法建筑所处社区和市、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三个月,接受投诉和监督。市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清理和处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违法建筑、拆除抢建的违法建筑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为了防止旧的违建未处理,又出现新的违建,《决定》要求市、区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责任,不得推诿塞责;市、区政府应当创新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提高执行力,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

  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指出,有关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申报违法建筑有弄虚作假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普查记录、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拆除或者没收、补偿和补贴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不力或者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