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小心买房一房多售

发表时间:2012年06月07日 阅读:3681

  随着国庆黄金周到来,房屋销售量以及房价的增长,一房两售甚至多售的陷阱会让一些急于购房的消费者栽跟斗。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留心,在节假日购房的同时,当心房产销售商会“一房多售”。

  9月初,玉林市的姚女士在玉林市某楼盘售楼中心选中一套120平方米单元房。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称,如确定要购买这套房子,就必须预交1万元订金。于是姚女士当天就预付1万元订金给售楼中心,售楼中心开具一张写明预订楼层、房号和款项的收据给她。一周后,当姚女士按约定的时间来到售楼中心办理按揭手续,却被售楼中心告知,她原预订的那套房子已由另一名客户购买,要求姚女士重新在待售房子中选购。姚女士表示不再愿意在此购房,要求退还订金,而售楼中心则拒绝。最后,在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调解下,姚女士终于追回了购买房子的预付款1万元。

  自治区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分析,商家“一房多卖”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谁交全款卖给谁。假如第一购房人是贷款购房,收了首付后,又来了一个能交全款的买房者,很多开发商都会选择后者;第二种是先前的买家房价低,后来房子涨价了,开发商又售给了出价高者。“如果遭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及时向消费维权机构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该名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房预付款项时,一定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对于诚意金,则更是应该谨慎处理,付了钱,一定要取得相应凭据,最好是把关于预付款如何返还的条款形成文字协议,未雨绸缪。

  深圳律师买房提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以“定金”、“订金”、“诚意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人士表示,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还有一个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出现的“诚意金”,法律上却并没有诚意金之说。因为“诚意金”难退,我国不少城市已经明确表示,收取"购房诚意金"是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