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不能住,租客不搬引纠纷
买了一套二手房却一直不能入住,租户拥有租赁使用权,不肯搬走,这样一起房产纠纷案例在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市民张潆之女士6年前买了一座二手房,并办理了产权证过户手续,但至今无法入住。原因是,之前租住在该处的市民李旋拥有租赁使用权,不肯搬走。11月25日上午,张潆之和李旋的房屋纠纷案在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我有产权证,为何门难进?”
2004年4月30日,张潆之从房主莫某手上买下了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一、二楼门面,三楼住房),花费15万元,并于2005年12月2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买房之后,张潆之着手进行装修。不料,2006年6月的一天,张潆之正督促工人对三楼装修时,突然闯入一伙人,将装修材料扔到楼下。张潆之称:“当时我吓懵了,根本就不认识对方,也不知他们为何闯入我家。”令人没想到的是,闯入者竟指着张潆之称其私闯民宅,“入室盗窃”,迫使装修不得不停止。那次之后,张潆之拥有的一、二楼墙壁多处被水浸泡发霉,木地板起泡。因此,张潆之怀疑三楼有人进入,对下水道动了手脚。经多方打听,此事很有可能与三楼租住户李旋有关。
2009年11月5日,张潆之听见三楼有响动声,跑上楼去查看,正好碰到李旋从屋内出来,家中地上摆着水泥和沙子。张潆之质问李旋为何要堵塞厕所下水道,但李旋解释称,他过来是为了维修下水道。
“我有使用权,为何要搬出?”
据李旋介绍,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三楼,原为市蔬菜公司下属单位雨湖豆作厂所建的职工住房。1982年,湘潭市长天实业有限公司(雨湖豆作厂上属单位)为扩建厂房,征收了李家老宅,在支付了4000元的拆迁补助款之余,承诺李旋的叔叔李国强对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三楼拥有使用权,后李国强将房子留给侄儿李旋使用。
在李国强与雨湖豆作厂签订的《征用房屋协议书》中这样写道:“雨湖豆作厂将339号5号综合楼三楼租给李国强使用,李国强对房屋有使用权,无论今后雨湖豆作厂进行机构改革、调换领导或变更单位等,都不能改变其使用权,从使用日期起,李国强应按照市房营所生活用户租住标准和水电按表数缴费。”
李旋称,天实业有限公司将平政路339号5号综合楼整体出让时他在部队,直到2005年回家才知道。他表示,自己作为房屋租住者,应该享受优先购买权,而长天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李旋感叹道:“我现在是无家可归,其实我和张女士都是受害者。”(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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