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别让“嫖宿幼女罪”成为“文明嫖客”的免死牌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并且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保护伞、免死牌。
据了解,在我国强奸罪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同样是奸淫幼女,量刑尺度竟大相径庭。
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早在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就曾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他认为,“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女童的保护,而是对男性的保护。”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无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这是男性的封建贞节观、处女情结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设立嫖宿幼女罪表达了《刑法》对“性不纯洁”幼女的“厌弃”,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
由于“罪重刑轻”,实施此类犯罪风险系数太低,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使幼女成为犯罪团伙竞相猎取的目标。甄砚委员则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同时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至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显而易见,“嫖宿幼女罪”成为“文明嫖客”的免死牌,在客观上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
中国战国末期的政治家、思想家商鞅曾经说过:“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所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其意思是说,罪行重,量刑轻,虽然也使用了刑法,但没有威慑力,反而导致犯罪的频繁发生。这就是所谓由于罪重刑轻导致更多的刑事犯罪,其必然使国家受到削弱。在当下,维护社会正义,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匡正社会风气,规范道德操守,历史的经验教训不可不察,“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势在必行!(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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