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 财产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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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婚前杨先生购买,产权登记在杨先生名下。婚后,王女士和丈夫杨先生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现在双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夫妻俩的离婚诉讼时,认定对于婚前一方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一方可要分割。
王女士称,2004年她与杨先生相识不久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总价为44万元,目前房屋贷款尚欠8万元,房屋手续都在丈夫手中。王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意给付杨先生16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在法庭上,杨先生辩称,双方性格不和,同意离婚。但坚称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18万元首付款妻子也没出钱。此后,他借钱把房贷还清,又为了偿还借款将房屋出售。
法院认为,两人争要的房屋于2004年由杨先生取得产权证。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杨先生借债还贷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为杨先生于婚前办理的房屋借款,并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归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离婚后杨先生应依法给付王女士相应款项。
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杨先生给付王女士19万元作为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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