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盘手挪用客户资金 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29日 阅读:1957

  日前,东城法院审结一起证券公司大客户与证券公司、操盘手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操盘手战某退还原告鲁某16万余元,被告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清算组以清算投资公司的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鲁某诉称,2001年8月15日,原告与中国某创业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大中户交易协议书、自动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与被告战某签订了授权代理书,委托中创证券营业部和被告战某为原告鲁某办理股票买卖和交割,但没有授权被告战某进行“资金存取”。自2003年6月12日起,被告战某未经原告鲁某的授权,从原告鲁某的股票资金账户中取走36.1万余元, 后战某还款7.5万元,中创证券营业部和被告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已于1998年6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由被告中创公司清算组对中创公司进行清算,故起诉要求被告中创公司清算组和被告战某返还28.6万余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战某在没有取得原告鲁某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从原告鲁某的股票资金账户内取款36.1万余元,给原告鲁某造成了损害,被告战某应当退还剩余款项16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中创证券营业部允许被告战某从原告鲁某的股票资金账户中取款,没有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存在过错,因中创证券营业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中创公司应当对战某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中创公司已经被关闭,故应由中创公司清算组以清算中创公司的财产对被告战某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法院网·黄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