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赠“小三” 妻子愤怒诉撤销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28日 阅读:1038

  丈夫张某发生婚外情,致第三者李某怀孕,并赠送一套房产给李女士。妻子赵女士认为,张先生未经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赠与第三者,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故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与李某房屋的行为无效;李某返还房屋并返还张某擅自赠与的人民币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赵女士起诉称,其与张某为夫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稳定,家庭幸福。2009年7月,张某与李某相识,之后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9年9月,李某怀孕,在明知张某与赵女士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执意于2010年4月生下一女。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的要求陆续为其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2009年11月,张某用其与赵女士共同经营的公司资金,交付首付款44万余元,为李某购买了位于丰台区新发地天伦锦城小区的房屋一套。按揭手续办理后,张某每月代为偿还贷款6000元左右。房屋交付后,李某出资4万余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后此事被赵女士得知,张某与李某中断往来。

  赵女士认为,张某在未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无法律依据,赠与行为无效,李某理应返还房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房屋和人民币8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