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以“轧脚”为由敲诈“黑出租”获刑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21日 阅读:2075

  被告人高某等五人利用无营运手续的黑出租司机害怕交警部门处罚的“弱点”,以“轧脚”为由在蚌埠实施敲诈获取钱财。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等人二年六个月到四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吴某予以缓刑考验。

  被告人高某与周某预谋欲以被“轧脚”为由诈取出租车司机钱财,并商定从外地物色无营运手续的车辆带到蚌埠作案。2011年3月30日,被告人高某到安徽省金寨县找到没有营运手续的出租车司机李某,与其达成租车到蚌埠的协议。同日,周某在蚌埠邀集了被告人曹某,曹某又找了被告人张某,周某对三人进行了分工。31日凌晨高某乘坐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返蚌,并在途中将行程告知了周某。9时许车辆到达蚌埠后,曹某、张某根据周某安排赶到停车地点上车。当车开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时,张某假装下车拿东西,在李某刚刚启动车辆时,张某假装脚被车轧到。后高某、曹某以帮助被害人解决赔偿问题为由将李某带到周某等待的本市某茶楼。周某冒称“王总”,伙同高某等人以黑车营运抓到会受罚、脚伤的人家里人都很不讲道理等说法对李某施加压力。迫于压力并出于安全考虑,李某同意了周某等人的“私了”意见,答应赔偿“治疗费用”16000元。过程中,周某又电话邀集并安排被告人吴某跟随李某去银行取款。取款后李某提出要自己去医院交款,吴某遂电话通知周某,并与高某一起将李某拦在医院门口,周某赶到后再次恐吓李某,迫使李某将现金16000元交给了周某,随后周某带着高某、吴某逃离现场。

  2011年3月31日晚,被告人高某、周某、曹某、吴某在吃饭时约定继续作案,周某又邀约了沙某(另案处理)加入。4月1日周某等人在蚌埠等候,高某和沙某再次到金寨县,采取同样方法,找到出租车司机汪某,约定4月2日晨租用其车辆前往蚌埠。因李某报案,当晚高某、沙某被公安民警抓获,4月2日抓获被告人曹某、张某。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某到本市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另查明,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高某伙同葛某、朱某、刘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山东省滕州市采取上述同样手段敲诈被害司机刘炳军现金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周某、曹某、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乘车“轧脚”手段,相互配合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里,不得已交出财物,数额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作用无明显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周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吴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根据各名被告人所处地位及作用,分别量刑。其中,被告人高某参与三起,涉案金额18500元,被告人周某、曹某、张某参与二起、被告人吴某参与一起,涉案金额均为16000元;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案情、庭审及被告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