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仗年轻恃强凌弱 法不容情追悔莫及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18日 阅读:1999

  二少年初中辍学后,不学无术,游手好闲,常结交社会一帮无良少年,随意殴打他人,惹是生非,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面对铁窗追悔莫及。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二少年寻衅滋事案,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岳某,1994年12月18日生,五河人,初中肄业。被告人张某,1993年3月28日生,五河人,初中肄业。2011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在五河某中学,因其朋友陈某(1996年6月8日出生)看曹某不爽,伙同陈某、郭某(1996年3月20日出生)、凌某(1998年3月7日出生)将曹某喊至该中学厕所内对其进行殴打。

  2011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岳某因和凌某争陈某做“小弟”,伙同郭某等人在城关好乐迪音乐会所,持刀对凌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凌某肩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凌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1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岳某、张某在五河县某中学学生宿舍内,在找人的过程中,伙同郭某无故持刀砍伤丁某、刘某,致使丁某、刘某头部、背部、胳膊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丁某、刘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1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岳某、张某因郭某怀疑沈某带其女友在金桥某宾馆开房间,便伙同郭某在该宾馆门口、好乐迪台球室门口对沈某进行殴打。造成沈某颈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已与被害人丁某、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丁某2700元、赔偿被害人沈某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丁某、沈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伙同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岳保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