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包被抢 义愤难平反抢第三人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18日 阅读:1375

  日前,被告人钱某因抢夺一案站在了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审判庭上。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当接到判决后,钱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哭着说:“谢谢高新区法院给我一次重返校园的机会,我一定加倍努力学习,将来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最后感叹到“冲动是魔鬼”啊!

  钱某,受审时20岁,就读于大庆市实验中学高三。钱某上初中时,父亲得了脑血栓,生活无法自理,全家生活的重担就压在了钱某母亲的身上。钱某母亲是个要强的人,家庭的窘迫没有把她吓倒,他最大的心愿就是钱某将来能考上大学,所以再苦再累她也要攻钱某读书。钱某从小就比较听话,看着母亲日夜辛劳,发誓要好好念书,将来让母亲过上好日子,可不幸又一次降到他们身上,在初中升入高中的一次体检,钱某被检查出患有肺结核。自患病以后,钱某开始不愿与人交流,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三年后的高考,钱某没能考上大学。经过母亲的劝说,钱某同意再复读一次。2010年9月,钱某来到大庆市实验中学复读。转眼到了2011年高考,当钱某考完试后,感觉考的还不错,正打算买票回家看望母亲,在去买票的途中,钱某的包被偷了,包里有钱某随身携带治疗肺结核的药。

  钱某用兜里所有的钱买完票后,往学校走时,心想,“我包里的东西都是母亲用汗水换来的,别人能偷我的,我为什么不能抢别人的。”此时正好遇见一个穿着很时髦的女子,钱某一冲动,趁该女子不备,从女子身后将其背着的女士挎包抢走,但当钱某走出不远时,被赶至的警察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在校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