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借贷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提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要点提示】
要认定系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负举证责任
【案情】
原告王某兰,女。
被告周某春,女。
被告吴某,男。
2009年5月22日,被告周某春向原告王某兰借款12000元,出具借据1张,约定月利息为1分,后找被告王某兰要求还款未果,因被告王某兰借款时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于家庭需要,故起诉二被告要求立即还款。
被告王某兰称,借款属实,用于交付自己的社会劳动保险,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
安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春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向原告王某兰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某春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由被告周某个人使用,因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评析】
被告周某春向原告借款用于缴付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当时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但夫妻长期不和,已分居多年,不久周某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法院后判决周某春与吴某离婚。该笔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是个人债务,理由是:借款用于被告周某春补缴自己的养老保险费,该保险费到期后由被告周某春自己领取使用,且借款不久就提出离婚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与被告吴某离婚,吴某未获有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被告周某春与被告吴某结婚数十年,生育几个小孩均已成年自立,现年近六旬,为有保障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在与被告吴某关系不和,无权支配家庭财产的情况下才向原告借款,为使老有所养,保护弱者权利,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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