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同居生子毕业分手 未婚母亲被判付抚养费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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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在校大学生且是同班同学,小张和小丽两个“85后”青年相恋并在同居期间生有一子,后因两人恋情告终,随之小张将刚刚参加工作的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小丽给付孩子抚养费。日前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小丽被判应承担一定抚养费。
小张和小丽相识于大学校园,当时小张17岁,小丽16岁。相识不到一年两人遂开始了同居生活,2004年,两人的孩子出生,当时小张刚刚成年,小丽还未满18岁,两个本来还是孩子的人瞬间为人父母,随之的问题纷沓而来,还未到法定婚龄的双方无法结婚,同时面临两人的学业问题,孩子暂时交由男方的父母照看。
不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这段年轻的恋情以分手收尾。孩子的抚养问题摆在两人的面前,因女方未给付孩子抚养费,2011年,小张将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而小丽辩称自己现在刚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无法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小张与小丽均确认孩子系二人的非婚生子,作为孩子的生母,小丽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最后,法院依照小丽现在的收入情况酌情判定了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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