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外泄存折密码存款被骗谁担责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13日 阅读:1896

  【案情】

  2007年6月2日,张某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将当日收到的8.5万元生意周转资金存入该存折,并为存折设置密码。该存折背面印着的“客户须知”中载明: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

  2007年6月15日,张某到银行取钱时,突然发现存折上尚只存余额1.5万元了,通过查询,才发现在2007年6月10日,一人使用伪造的存折,以张某的名义在另一分理处用张某的密码诈取了其名下的7元存款。张某同时承认,自己曾在无意中将存折密码外泄过。2007年12月,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兑付被诈取走的7万元存款。

  【分歧】

  法院审理此案时,存在四种不同意见:一:该案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而言,本案中的存款人负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第三人之义务,但他违反此项义务,负有合同履行不完全之责任,招致的合同权利损失,因此其责任只能由违约义务人张某自己负责。

  二: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是构成合同关系存续的唯一依据。银行在凭存折履行支付义务时应对存折的真实性和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未审查,或不能识别真伪就失去了履行存款合同义务的依据。本案中,银行支付张茉名下存款时虽履行了对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等真实性的审查,但对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存折真伪未能识别,从而造成7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银行与存款人的存款合同中,预留密码主要是防止存折遗失、被盗后而被他人冒领。为保护当事人权利,银行方在存折上作“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是十分适当的,但存折上的“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也不是对银行的免责条款。故应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7万元的存款被他人骗取是谁的过错?从双方订立的储蓄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的义务,而小丽违反合同义务,将存折密码泄露给他人,是存款7万元被骗取的主要原因,故张某对7万元存款被他人骗取应承担主要责任。致使张某7万元存款被骗取,银行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本案中的存款被骗对象是银行,而不是存款人,存款人泄露了密码存有一定过错,对银行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应判决银行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判决】

  法院在开过两次审委会后最终采纳了第四种意见,法院判令:由银行支付被骗存款中的80%,张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评析】

  张某外泄存折密码有错,银行将伪造存折作为取款依据同样有错,但对被骗之款到底谁负责任?我们认为,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有充分保护的义务,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也有注意保护的责任。从客观实际的要求上考量,银行对个人存折取款的保护,并不应仅系于密码,还要有其他的识别防范措施,这样才能保护客户的存款安全。客户也应保守自己的密码,不得任意告知他人,既是对自己财产安全担负的应有之责,也是配合银行避免识别系统成本过大的现实需要。因为,我们不能不考虑到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在银行服务业中,人们的要求是做到安全与快捷,理论上说安全与快捷可以达到统一,但限于物质技术成本等各方面的制约,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将两者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协调,包括在法律责任上协调如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就成了需要讨论的议题。笔者认为,简单的把责任归于一方总是不恰当的。

  本案中,存款人选择了通存通兑的磁条储蓄卡这一储蓄品种,并用密码加以保护,说明他也就是追求安全、快捷方便存取款方式,对密码的安全保障作用应推定其是明知的,因此他也就有保守密码从而增加安全系数的责任,既然他泄露了密码也就该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再根据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弱地位及利益的衡量,银行应是处于强者的地位,其经济、技术能力、对存款保护的主动权等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因此让存款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不妥当,所以,我们认为银行应当承担比存款人更多的责任。然而,以上的论述仅仅是从泄露密码这一事实行为与银行被骗的现实联系程度这一角度所作的分析,另外从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角度,我们并不能认定,是张某泄露密码的行为造成了银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本案的诉讼其实是将合同之责与侵权之责合并在一个诉讼之中了,从合同上讲,银行应当完全履行储蓄合同,支付存款给对方,因为对方在履行合同上并没有瑕疵,银行没有理由不履行合同;再从侵权上分析,银行的被骗与存款人泄露密码的不当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存款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龚程)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