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要求负担高等教育费于法无据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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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出生于1991年9月,其父亲张某某与母亲刘某于1996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某由母亲直接抚养,张某某每月给付张某抚养费400元,并负担张某今后教育费的二分之一,至张某18周岁时止。2010年7月,张某被某重点大学录取,同年9月1日入学,需交纳入学费用共8526元。张某起诉要求父亲张某某负担本次入学费用的一半,即4263元,并负担以后张某接受高等教育费用的一半。在审理中,张某某表示并非不愿负担张某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但张某已成年,希望私下协商,不希望在法院解决。
法院认为,对于成年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只负有承担其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的义务。张某已经成年,要求张某某承担其接受高等教育的一半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张某某表示希望私下协商张某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负担问题,法院尊重张某某的意见。
分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经成年并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不能依法要求父母承担其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除非父母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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