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一起非法行医案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03日 阅读:1002

  近日,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非法行医案,被该区法院认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0年11月,江夏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到辖区卫生部门走访时得知,一男子在李某开设的诊所内注射时突然死亡。经了解,李某已被卫生部门作出责令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此案尚未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进一步调查,检察官了解到,44岁的李某(女)系湖北天门人,2002年起便在江夏区纸坊街经营个体诊所,其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不具备基本医疗知识。2002年、2006年李某因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但其仍不思悔改,此后多次更换住处继续非法行医。

  2010年11月1日,60余岁的刘某到李某开设的诊所内就诊,李某在未作皮试的情况下直接给刘某注射了一针青霉素。注射过程中刘某突感不适,李某又马上给刘某打了三支肾上腺素,并用手掐刘某的人中,按压其胸口。然而刘某不仅未好转,反而开始口翻白沫。眼看施救无效,李某慌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刘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详细了解案情后,检察官建议卫生部门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官继续引导侦查,要求其对刘某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并将注射药品送检,确定是否为假药。药监部门后出具鉴定结论,认定送检的药物均为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按假药论处。而刘某的法医鉴定亦证实,李某违规使用青霉素、肾上腺素导致刘某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2011年1月,江夏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将李某批捕。日前,江夏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