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未满岁父母不得离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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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分娩未满一年,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其丈夫不得提出离婚。
庄某和张某2009年步入婚姻殿堂,并于去年9月诞下女儿。今年1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张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并住到娘家不回。今年8月,小庄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则表示,当时虽然主动提出离婚,但那只是自己一时气急说出的话,也想乘此机会让小庄向自己妥协,哪知小庄当了真,弄巧成拙。
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意思,裁定驳回了庄某的起诉。
庭后法官表示,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张某分娩未满一年,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其丈夫不得提出离婚,故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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