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当作商品房出售 买房人诉请解除合同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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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房屋的权属性质将直接影响房屋买卖的性质以及房屋的价格。范强(化名)和张同(化名)经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购买了一套房屋。该经纪公司与卖房人均向范强、张同承诺该房屋为商品房,但是后来范强、张同却发现该套房屋为已购公房,于是将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卖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起诉称,2011年8月16日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同石伟(化名)及陆霞(化名)的代理人李思(化名)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石伟、陆霞名下的房屋,同时签署《单独委托过户协议》。随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该经纪公司先后支付了房屋定金10000元和服务费用15480元。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和房主均向原告承诺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为出让。随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真实情况,该房屋性质为已购公房,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为划拨。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澄清事实,说明情况,而被告一直拒绝。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如实陈述房屋权属情况。因此,原告将该经纪公司及房屋出卖人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返还中介服务费用1548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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